我国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不够 自主创新能力不强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黄小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20日指出,我国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不够。具有自主品牌的节能技术和产品不多,特别是在关键核心技术方面受制于人,对进口的依赖程度较高。
华建敏在代表执法检查组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关于检查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作出上述表述。
为推动节能技术进步,促进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有关部门发布了三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在煤炭、电力、钢铁、机械、交通等11个行业,筛选并推广了115项重大节能技术。
我国还实施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对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灯、节能家电、节能汽车、高效电机等节能产品给予财政补贴。2008年以来,推广节能灯3.6亿支。2009年以来,推广能效等级1级、2级节能空调2000多万台,节能空调市场占有率由5%左右提高到80%以上,主要生产厂家已停止生产能效等级4级和5级的空调。建立了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制定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对空调、计算机、照明和用水器具实行强制性政府采购。
但检查发现,一些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如太阳能光伏电池制造等,产品多数用于出口,国外使用这些产品实现了节能减排,我国却在生产中消耗大量能源资源。由于缺少政策鼓励措施,节能效果明显的LED灯等,因市场价格偏高,在国内应用较少。由于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和绿色建筑方面的税收优惠、银行贷款、用电价格等配套政策不完善,目前建筑使用者、开发商的积极性都不高。
与此同时,我国一些行业能效水平不高,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2009年,我国铅冶炼综合能耗高50%以上,乙烯、水泥单位产品能耗分别高60%左右和30%。
为此,报告建议,发挥科技创新对节能的引领支撑作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新能源、新材料、新装备等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推广和产业化应用。加快推进以节能降耗为核心的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企业积极采用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成熟的节电节油、可再生资源利用等技术,依靠技术革新和加强管理,深入挖掘节能潜力。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水能、风能、太阳能、核能等新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落实、完善和制定切实有效的财税政策,大力推广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在推动节能的同时,把节能环保型新兴产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报告同时建议,进一步明确推进节约能源科技工作的重点任务,加强节能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开发,有效利用信息技术等推进节能,推动节能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节约能源法于2008年4月1日颁布实施,其贯彻实施和不断完善,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的节能工作。2009年与2005年相比,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1.276吨标准煤下降到1.077吨标准煤,累计下降15.61%;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59吨标准煤下降到2.043吨标准煤,累计下降21.1%。
但从检查情况看,节能法要求制定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等尚未出台。交通运输、公共建筑等一些重点领域的节能工作,缺乏系统的专门性配套法规的支持。
鉴于此,报告建议,要按照节能法的要求和节能工作的需要,加快节能法的配套法规建设,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把节能法中的重要制度设计落到实处,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在标准体系方面,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能耗限额标准缺失。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需要进一步扩大范围,大部分工业用能设备没有能效标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还没有完善的行业节能标准。同时,节能标准的制定对现有技术水平迁就多,一些高耗能行业的准入门槛过低。
报告建议,进一步健全重点用能产品能效标准体系,提高对标工作管理水平。修订洗衣机等产品强制性能效标准,支持扩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研究制定公共机构和公共建筑用能限额标准。进一步完善节能统计制度,指导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加强能源基础工作,加强建筑能耗、交通运输能耗统计的基础工作,全面摸清能耗现状,为进一步推进节能工作提供依据。支持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加快节能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大节能执法力度,进一步强化节能法律责任的落实,做到违法必究,真正实现依法依规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