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提出,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据悉,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由节能服务公司先期进行投入,回报会在方案改造后得以体现。也就是说,用能企业基本上不需要进行过多投入,便可进行节能改造。
“一般来说,节能项目需要三至五年才能收回投资,因此,这要求节能服务公司有强大的资金作为后盾。”高科技节能减排促进中心常务副主任马强说。
合格者减免三项税收
除了上述两项优惠政策,《通知》还提出,对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且符合其他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