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委日前发布《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于不同产权结构、不同使用性质、不同供热方式、不同外装饰情况的建筑,分类确定改造技术方案。
建立由产权单位、业主、财政分担的筹资机制。在对北京市各类既有建筑、供热企业、能源管理模式等领域进行大量调研的基础上,《方案》提出了“政府主导,市场运做;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示范先行,稳步推进;属地管理,条块联动”四项工作原则。对不同产权结构、不同使用性质、不同供热方式、不同外装饰情况的建筑,分类确定改造技术方案,实现《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供热节能规划》提出的“十一五”时期全市完成25%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热效率平均提高10%,实际平均能耗降低10%以上,建筑能耗比“十五”时期建筑能耗降低17%的规划目标。
2010年前完成4030万平方米既有非节能建筑的节能改造任务,完成70%的燃气锅炉和燃煤锅炉节能改造,完成70%的供热管网节能改造,完成35%的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改造。
《方案》针对我市目前建筑耗能情况,提出对既有供热系统、大型公共建筑、普通公共建筑、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居住建筑主要包括混凝土装配式大板楼、传统砖混结构住宅、农民住宅、老城区住宅。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包括外墙保温改造、建筑外门窗节能改造、屋面节能改造、单元门节能改造、采暖系统平衡调节、加装楼宇热计量表等。对住宅原为公产房,原产权单位有一定经济实力,而住户有强烈改造愿望的,优先支持由原产权单位组织并投资进行节能改造和采暖系统平衡调节。对个体锅炉房或区域锅炉房供热的住宅,住户有强烈改造愿望的,优先支持锅炉房产权单位组织并投资进行住宅节能改造和采暖系统平衡调节。此外,《方案》针对老城区住宅保温条件较差,实行采暖“煤改电”后电耗很高的现状,对确定长期保留的老城区四合院、平房,在结构安全的情况下,鼓励进行墙体、外门窗节能改造和使用可再生能源进行建筑采暖,其中对文物保护的四合院墙体可考虑采用内保温或不改造。
为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顺利进行,《方案》共提出五项保障措施,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二是加强政策调控,落实投资渠道;三是加强科研,完善标准,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四是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监管。在落实投资渠道方面,《方案》特别提出建立由产权单位、业主、财政(包括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区县财政)分担的筹资机制。针对不同的产权、不同建筑类型、不同改造方式,采取全额支付、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的财政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