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报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下一步,将根据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和节能工作的需要,加快健全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修订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完善能评相关法规。
报告介绍,“十一五”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颁布实施了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布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有关部门出台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节能法律保障大大加强。
报告介绍,“十一五”期间,我国制(修)订了27种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44项用能产品强制性能效标准,发布了4项LED照明产品技术指南,制定实施了一大批节能管理通则和节能设计规范。下一步,将进一步扩大能耗限额标准和能效标准的覆盖范围,制(修)订铜及铜合金线材、稀土冶炼、海绵钛等重点耗能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及中小型异步电动机、稀土永磁电机、单端荧光灯、换气扇等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完善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制定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鼓励地方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
深入组织开展节能专项检查
国家发改委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将强化节能执法监督。
报告介绍,2010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组织开展了全国节能减排电力价格大检查,清理取消了22个地区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政策;开展了能源计量、能效标识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源利用状况等专项检查。各地区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了专项能源监察,进行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等行为。
报告提出,下一步,将按照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总体部署,深入组织开展节能专项检查,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节能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督促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推动建成三级节能监察体系
国家发改委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要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推动建成覆盖省、市、县三级的节能监察体系。督促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
报告介绍,为加强节能能力建设,国家统计局、国家质检总局完善了能源计量、统计制度,改进了能源消费核算方法,探索建立建筑、交通、公共机构节能统计体系。成立了国家节能中心,推动各地区成立了节能监察机构,并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6200多万元、利用国际合作资金近1000万元,支持地方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能力建设。下一步,在能源统计方面,将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领域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和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在节能管理方面,加快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
加大节能产品认证实施力度
国家发改委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要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实施力度。
报告介绍,在推进价格机制改革方面,下一步将继续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产品价格关系,加快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按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形成客观反映资源稀缺性和供需关系的价格机制。
报告介绍,在完善财政激励政策方面,下一步将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报告介绍,在健全税收政策方面,下一步将严格落实促进节能的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以遏制高耗能产品出口,研究制定用于制造大型节能设备确有必要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