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100个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建设;
2014年起直辖市等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将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015年起直辖市等的新建房地产项目力争5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
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农村节能示范住宅40万套。
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的《“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近日公布。《规划》明确了发展目标、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实施路径以及重点任务,并提出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规划》指出,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人口、资源、环境的压力日益凸显。建设绿色生态城区、加快发展绿色建筑,不仅是转变我国建筑业发展方式和城乡建设模式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也直接关系着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长远利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规划》,旨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建筑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实现美丽中国、永续发展的目标。
按照《规划》提出的具体目标,“十二五”时期,将选择100个城市新建区域(规划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等)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规划、建设和运行。2014年起,政府投资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将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同时,将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2015年起直辖市及东部沿海省市城镇的新建房地产项目力争5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此外,将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6000万平方米;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农村节能示范住宅40万套。
《规划》明确,到“十二五”期末,绿色发展的理念为社会普遍接受,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的经济激励机制基本形成,技术标准体系逐步完善,创新研发能力不断提高,产业规模初步形成,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基本实现城乡建设模式的科学转型。新建绿色建筑10亿平方米,建设一批绿色生态城区、绿色农房,引导农村建筑按绿色建筑的原则进行设计和建造。
在确定发展目标的同时,《规划》提出了“十二五”时期推进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实施路径以及重点任务。为确保上述目标实现,《规划》还明确提出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在强化目标责任方面,《规划》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将规划目标任务科学分解到地方,将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地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节能减排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责任追究。
在完善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体系的基础上,《规划》要求加强制度监管,实行绿色建筑审查制度,建立绿色土地转让制度,实行绿色建筑设计专项审查制度、施工的绿色许可制度和民用建筑绿色信息公示制度,建立节水器具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强制推广制度,建立建筑的精装修制度,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建立建筑报废审批制度,建立绿色建筑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规划》明确,要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能效交易机制;积极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全面落实供热计量收费;积极推动以设计为龙头的总承包制;加快培育和形成绿色建筑的测评标识体系。同时,要强化技术产业支撑,完善经济激励政策,加强能力建设,并开展宣传培训。